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②、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③、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面不少于30%。

②、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中队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③、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⑵、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⑶、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⑵、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⑶、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⑷、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⑵、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⑶、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⑷、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⑴、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⑶、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⑷、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