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乡道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②、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③、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30%。
②、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③、重点检查: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主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⑵、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⑶、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⑵、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⑶、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⑷、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⑵、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⑷、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6、监督检查处理
⑴、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⑵、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