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乡道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②、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③、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30%。

②、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③、重点检查: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主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⑵、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⑶、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⑵、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⑶、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⑷、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⑵、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⑷、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6、监督检查处理

⑴、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⑵、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