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超限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②、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超限通行证。

③、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④、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⑤、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的需要。

⑥、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县乡道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②、现场检查: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抽查面100%。

③、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④、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5、监督检查程序

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⑴、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⑵、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⑷、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⑵、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许可手续。

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许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