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②、砍伐作业情况。

③、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②、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③、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每季度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⑵、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

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⑵、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⑶、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⑴、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⑵、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⑶、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⑷、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⑸、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