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②、砍伐作业情况。
③、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②、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③、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每季度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⑵、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
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⑵、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⑶、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⑴、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⑵、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⑶、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⑷、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⑸、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