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⑴、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⑵、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1)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⑶、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⑷、经营行为:①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②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③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④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⑤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⑵、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⑶、根据12345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⑷、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⑵、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⑶、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维修车辆档案。 

⑷、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⑴、道路运输管理所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⑶、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