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⑴、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⑵、经营条件:①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②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③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④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⑤教练场地是否按车辆匹配到位。

⑶、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⑷、经营行为:①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②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③是否严格按备案价格执行,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④是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⑤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⑥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⑵、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机构考核,一年两次。 

⑶、根据12345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⑵、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⑶、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⑷、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⑵、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⑶、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⑷、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款进行处理。

⑶、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⑷、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⑸、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