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安监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监总局31号令)、作为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1)县安监局在市安监局和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安监局结合本县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安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县安监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