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相关职能股室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在本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业务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股室配合开展。

(3)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2)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房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全县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