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规划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适应本规则。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建及其他行为由县规划局业务例会、私建由县住建局(规划局)违法建设查处例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调查、取证

1、调查

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一般应查清下列事实:

⑴、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个人)地址(居住地门牌号码);

⑵、违法建设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⑶、当前违法建设情况,并制作现场查勘示意图,核实:①面积;②栋数;③层数;④建(构)筑物高度;⑤离界距离。

⑷、违法建(构)筑物性质;

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⑹、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规划情况;

⑺、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⑻、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⑼、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前科记录;

⑽、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他情况。

2、取证

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影印件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取证一般应取得下列证据:

⑴、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调查笔录;

⑵、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查勘资料;

⑶、现场照片;

⑷、违法建设行为人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签字或盖章确认;

⑸、应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开发合同等,当事人已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资料;

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资料;

⑺、上级批转的有关资料;

⑻、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工程造价的确定

确定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工程中标价格、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当事人陈述的价格确定;对造价存在异议的,按市定额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或聘请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造价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以略低于市场通行价确定计算基数。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一个月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二个月不补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连续逾期不补报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1、违法建设未超过正负零、尚未形成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书后,能及时停工,并按规定消除影响的,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属下列城市市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自愿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工程;

(2)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县属特困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境外独资企业的工程;

(4)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工程。

2、违法建设超过正负零,能采取改正措施,建设单位或业主无违法建设不良记录,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书后,能及时停工,自觉服从规划管理的,除责令其进行改正消除影响外,处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3、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⑴、有连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停建决定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⑵、拒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停建决定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

⑶、伪造无效文件或利用失效文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防碍和阻挠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⑸、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第十条  严格实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问责制。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规监察股和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华容县住建局(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则第三条所称“公建”是指“法人实施的建设”,“私建”是指“公民个人实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