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全县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
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牵头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巡查、督查、检查和评优表彰。
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信息建设;负责住房保障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
参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审核责任。
组织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
核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
对个人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成交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审查和价格定价 。
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共享机制。
审核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上市出售的申请。
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督。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受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的异议。
确定、公开配租方案、轮候期及轮候顺序。
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
以新建和收购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以多种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负责普通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高租金、依约要求退回廉租房。
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跟踪复核。
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诚信制度。
负责直管公房的修缮、经营和保值增值,收取直管公房租金,负责改制企业尚未处理的存量公房的统一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
审批调换、维修养护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装修公共租赁住房。
核准保障对象的续租申请。
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
核实、处理住房保障管理中举报和投诉。
维修养护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
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优先对象范围和优先安排的方法。
负责本县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建设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