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县域实际,重点对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进行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教育体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教育体育局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3)教育体育局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5)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