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是否存在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况;
⑵、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是否及时受理;
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⑷、是否存在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⑸、卫生和计生部门是否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二级机构妇幼保健院(计生技术服务站)、各乡镇的手术并发症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⑴、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各乡镇、计生服务站组织实施,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⑵、专项检查:县妇幼保健院(计生技术服务站)、各乡镇计生办针对重大隐患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计生局报告,由县计生局组织力量查处。
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实行省、市、县逐级鉴定管理制度;
⑵、制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诊疗制度;
⑷、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鉴定职责;
⑸、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⑹、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
⑺、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5、监督检查程序
⑴、检查准备,熟悉被检查机构的有关情况和内容;准备好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⑵、听取被检查机构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机构的有关制度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⑶、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⑷、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