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规范计划生育案件查处

1、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2、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乡镇、局集体讨论后并由局政策法规股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征收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查处流程

⑴、立案。具有征收、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指定承办人,报负责人批准,批准时间为立案时间。

⑵、调查。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⑶、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处罚。

⑷、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⑸、听证。卫生和计生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及以上行政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⑺、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决定书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把决定书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或单位后,即视为送达。其他的送达方式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⑻、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⑼、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4、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严格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评分办法》,每半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