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整理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户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⑵、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新增一般农田、林地、新增林地、园地、新增园地等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二次变更详查;是否属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或可调整区域内。

⑶、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

⑵、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⑶、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⑷、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

⑴、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⑵、检查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⑶、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土地整理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单个建设用地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⑵、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验收。

⑶、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个项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个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⑷、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乡镇年度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