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规范案件查处

1、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4)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2、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⑴、有明确的行为人;

⑵、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⑶、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⑷、属于本部门管辖;

⑸、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3、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4、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⑴、调查取证。①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③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④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⑤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⑥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⑵、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⑶、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⑷、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⑹、执行。①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⑺、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①执行完毕的;②终结执行的;③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④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5、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