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存在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违法经营加工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未按核准的经营、加工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未按核定地点经营、加工和一证多厂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木材(竹)原料收购和销售台帐的行为;
⑤木竹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凭证收购,有无收购非法木竹或违法收购木竹等行为;
⑥是否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⑦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登记的行为;
⑧是否存在无证等违法行为;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查巡: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经营、加工单位。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每次检查包括所有木竹经营、加工单位。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片资源林政管理站以及林业服务管理站对所辖区域内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巡查。
(2)林业局抽查:由林业局组织相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定期进行木材经营、加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执法人员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它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责令停业整改。
(4)依法查封、扣押、没收不合法来源的木竹。
(5)补征林业规费。
(6)暂扣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等实施方案。
(2)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依规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经营加工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