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①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面不少于2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2)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星遥感执法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4)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专项监督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6、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