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②是否落实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③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是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乡镇和两个村。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面不少于2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3)配合例行检查: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行政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2)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4)要求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5)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2)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生态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期限整改外,还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2)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