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③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制定并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4)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5)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6)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工商部门),其它监督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