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未取得种子生产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②未取得种子经营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③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④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⑤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⑥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⑦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行为;

⑧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⑨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⑩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违反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违反种子法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行为;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4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事项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专项检查;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2)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3)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林木种苗执法队种苗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2)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种苗执法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6、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