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①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②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③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移用林业科研科技项目资金等现象;
④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3次,检查面不少于5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另有要求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分类监管。县林业局各单位(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2)集中评审。由县林业局牵头,联合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3)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科技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4)配合例行检查:配合国家、省、市各部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5)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例行检查。由县林业局各单位(股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效能监察。由县林业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3)绩效评价。由县林业局计财科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4)评审验收。由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县林业局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等进行评审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2)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情况进行检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字,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关机关处理。
(3)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