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②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③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③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财政分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分类监管。县林业局各股室(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2)二次验收。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林业局职能股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县林业局职能股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的,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4)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