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对义务植树重要意义进行宣传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义务植树成活率不高的现象;
④是否存在义务植树尽责任率未达上级要求的行为;
⑤是否存在义务植树基地苗木被侵占或破坏的行为;
⑥是否存在未对以往的义务植树基地进行管护的行为;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结合3.12植树节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专项检查,通过查资料、看现场、访群众等方式进行检查。
(2)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在进行义务植树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义务植树活动方案的制定并组织义务植树活动,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会议记录和照片等资料。
(2)调查了解群众对义务植树活动的知晓度,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照片、宣传资料,并随机抽查10户农户。
(3)检查义务植树基地规模和植树质量,到现场进行查看。
(4)检查管护方案的制定,明确管护责任人,并进行管护,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照片和相关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看。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义务植树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2)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对义务植树活动宣传情况及群众的知晓度的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4)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义务植树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未按要求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尽责率未达到上级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2)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义务植树质量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未对义务植树基地进行管护的,责令其立即制定管护措施并进行管护。
(4)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义务植树基地苗木被侵占或破坏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