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4)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2)现场巡查项目。

5、监督检查程序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过程验收时,由专人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2)每年对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低于审批数量的10%。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3)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人防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