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