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或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或行政事业性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遵守价格、收费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是否有违规收费行为; 

(2)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是否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

(4)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2)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

(3)对有关经营者或单位进行日常巡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5、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价综[2012]61号)、《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