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复议案件涉案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②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③涉案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执行。

(2)监督检查指标

全面检查:每年对全县所有复议决定书作出的撤销、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内容进行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涉案机关法制负责人对案件情况的汇报;

(2)对涉案卷宗进行书面审查;

(3)受理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案件。

4、监督检查程序

(1)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监督检查;

(2)听取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涉案情况汇报;

(3)查阅相关涉案卷宗和文件材料;

(4)作出复议决定;

(5)对复议决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措施

在案件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行政机关存在案件瑕疵的予以指正;存在违法情况的,作出责令整改的纠错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

(3)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