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规范民族宗教事务案件查处

1、立案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3)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6)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7)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8)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9)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10)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11)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12)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

(13)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2、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

(1)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华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5)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6)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案件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终结报告》。

3、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华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民族宗教执法情况进行事中及事后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华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