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

2、监督检查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

(2)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3)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1)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远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

交叉检查是指根据省市金融办要求,县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省市金融办牵头或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检查的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4、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县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组织开展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5、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

(2)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县级金融办。县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县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3)县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县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5)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县级或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县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市政府金融办、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

(1)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2)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县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经营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县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县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县金融办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置。县级政府、县金融办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监管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