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