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