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