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