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