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