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