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