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其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