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