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