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