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集团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