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