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