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