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其他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