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各类优质名酒广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