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未其内容进行查验和审查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2004年修改前,编者注)规定处罚。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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