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