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四)户外广告样件。(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 ||
| 备注 | |||